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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司法应保持谦抑品格

    WWW.CQLSW.NET   2018-01-16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黄伟文
    核心提示:刑事立法活性化并不代表刑事司法的活性化,相反,刑事司法应该保持谦抑品格,即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应遵循必要性和罪刑法定的原则。

    从我国目前刑事立法活动的频繁度考察,我国正处于刑事立法的活性化阶段,但是刑事立法活性化并不代表刑事司法的活性化,相反,刑事司法应该保持谦抑品格,即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应遵循必要性和罪刑法定的原则。

    刑事立法的活性化主要表现为刑事法网的严密和犯罪圈的扩大。其一,社会复杂多变决定了严密刑事法网、扩大犯罪圈的必要性。我国正处于社会重要的转型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和矛盾。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又需要法罚处罚的新问题和新矛盾,在不违反刑法解释规则的前提下穷尽刑法解释后仍不能解决,或者在刑法条文上找不到相应的依据时,刑法条文即需修改、补充和完善。而刑事法网和犯罪圈即在刑法条文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中不断扩大。其二,刑事立法的活性化是风险社会下刑法预防功能的体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蕴藏着无数风险,包括自然风险和人为的风险。有的时候,人为的风险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超越前者,成为风险社会最主要的组成部分。社会风险对国家的经济、文化带来新的威胁和挑战的同时也引起国民莫名的恐慌,为了限制和控制风险的范围和影响,保护国民的人身、财产的安全,刑法开始彰显其作用,如刑法第287条之一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将为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有违法犯罪信息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又如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需要强调的是,刑事立法的活性化并不必然导致刑事司法的活性化,两者属于不同范畴。刑事立法的活性化属于立法层面,刑事法网是否要严密、犯罪圈是否要扩大是立法机关考虑的问题,而刑事司法的活性化抑或谦抑性则是司法实践者所要考虑的问题。肯定刑事立法的活性化与主张刑事司法的谦抑性并不矛盾,相反在提倡刑事立法活性化的同时,刑事司法更应该谦抑化。刑法的谦抑性虽然包括刑法处罚的范围(犯罪圈的划定)和处罚的程度(刑罚量的大小),但其侧重点和权衡点在于刑罚量的大小,即司法实践中能够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来解决问题时,就无需动用刑法,刑法依然处于最后保障法的地位。再者,刑事司法谦抑是节约司法成本、提升司法办案质量的重要途径。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面临着巨大的办案压力,如何节约司法成本,提升司法效率,充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提高司法办案质量,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而刑事司法的谦抑化,有助于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下准确定罪量刑,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特别是对于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刑事司法应该保持谦抑化。具体而言,实现刑事司法谦抑化可采取如下相应举措。首先,司法工作者应该转变刑事司法活性化观念,在立足于刑法处罚必要性和罪刑法定的基础上,落实刑事司法的谦抑性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法中可能出现的过度干预化、前置化的条文进行必要的限缩解释,缩小其适用的范围。其次,在扩张刑事法网的同时,完善包括行政法、民法、商法等前置法规范,最大程度地发挥前置法规范的作用。完善刑法中刑罚结构,优化刑罚相应的制度,合理配置刑罚量,使得刑法中的刑罚往轻缓化发展。最后,刑事司法的谦抑化是立足于一定犯罪现象所提倡的理念,其服务于司法实践操作,针对的是犯罪现象。但要从根本上处理好犯罪这一问题,不能仅局限于针对犯罪这一前提下所提倡的理念和举措,应该跳过犯罪这一前提,从犯罪的源头进行预防性治理。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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