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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制真的能破解“立案难”吗

    WWW.CQLSW.NET   2015-04-19   信息来源:天同诉讼圈   作者:蒋勇
    核心提示:其实有了案源之后,能不能立案也是律师的痛点。相信律师同行很多都有过这样的感受,明明应该立的案子,有些法院就是不给立,或者明明材料齐备的案件不及时立,立案审查在这些法院“走偏”了。

    前几天,最高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决定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立案登记制,这个决定引起了律师群体的极大关注。我想,其原因就在于每个诉讼律师都曾或多或少地有过被法院的立案审查“折磨”的切肤之痛,而这个《意见》给了大家告别“立案难”的一个美好的期盼。

    以前我曾撰文说案源是律师的痛点,其实有了案源之后,能不能立案也是律师的痛点。相信律师同行很多都有过这样的感受,明明应该立的案子,有些法院就是不给立,或者明明材料齐备的案件不及时立,立案审查在这些法院“走偏”了。

    其实分析一下,法院在这方面也有自己的苦衷,不外乎这样三种情况:

    第一,不敢立。法院受到案外因素,尤其是地方党委、政府的干预,甚至地方政府指令法院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不能受理,众所周知,法院在人财物方面全面受制于政府,自然对于这一类案件不敢立;

    第二,不愿立。法院的考核体系尤其是以前对结案率的考核,导致法院对于特别棘手的案件不愿受理,这类案件一旦受理,短时间内不能审结,严重影响法院考核成绩;或者有可能引发信访甚至是群体性事件,出于对维护社会稳定的片面理解,法院对于这类案件不愿受理;

    第三,不及时立。诉讼律师都知道,法院“年底不立案”基本已经成为了人所周知的“潜规则”,归根结底,还是考核指标不合理所致。每到法院考核的关键时期,法院立案窗口就会临时性关闭,只收材料不立案,甚至材料都不收。等考核期过去,才恢复收案。

    这样三种情形下,法院把立案审查当成了控制收案数量,选择性受理案件的闸门,于是就出现了“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这种无视当事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的情形。

    知道了“立案难”的病因在哪,我们来看看最高院这次开出的“立案登记制”这个药方是不是对症下药。

    在我看来,这个《意见》至少包括这么几味药:第一,法院必须接受材料;第二,符合条件的当场立案;第三,一次性告知和补正;第四,不予立案的出具书面文件;第五,加强内部追责。

    应当说要是真的做到了上面的几点,“立案难”的问题将极大地得到解决。

    但是换个角度看,制度推出后能不能执行得不走样,还有赖于两方面的因素:

    第一,法院需要练内功,“打铁还得自身硬”。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意味着大量棘手案件将涌入法院,其中包含着很多以前法院不愿碰、不敢碰的“硬骨头”,敢立还得敢审,敢判还得敢执行。如果不赋予法院更高的司法权威,不能让法院底气十足,恐怕还会出现不能执行就不敢判,不敢判就不敢立的情况,“立案难”可能又会改头换面继续存在;

    第二,党委需要帮助法院破除阻力。地方政府的强力干预如果没有制约,法院依然会受制于人,只有严格限制行政权力,让法院从人财物上脱离对地方政府的依赖,才有可能让法院抵消地方政府的影响。

    脱离了这两方面,法院不愿立案的内因无法消除,不敢立案的外因继续存在,则“立案登记制”的推行恐怕也不容乐观。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这个《意见》不是简单地以最高法院的名义发布,而是由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这一点很不寻常。

    通常理解,立案登记制是法院一项内部流程的改革,这个法院内部的事情,被上升到如此高度,至少说明了以下三点:

    第一,立案登记制改革对于司法改革尤为重要,且影响极大,必须给予足够重视。

    第二,中央也怕改革的经被念歪了,或者存在执行不到位,阳奉阴违的情况,按照中国的惯例,谁权力大、级别高谁说话更有分量,法院的改革让深改组来审议,凸显其重要性,也让各级法院和政府都要掂量其中的分量。

    第三,中央也意识到了法院工作的难题绝不仅仅源自法院本身,甚至可以说大部分不是来源于法院本身,单纯靠法院系统内部发文恐怕不足以推动这项改革的进行,由深改组审议并通过,则至少法院系统外的各级政府都要对自己的行为有所约束,至少不太敢掣肘改革的推进。以后,面对地方政府对于法院立案的干预,法院可以硬着腰板理直气壮地搬出中央文件来“对抗”了。呵呵。

    由此,我认为,“立案登记制”的安排显示的不仅仅是司法改革的智慧,而是从全局把控改革进程,展示的是一种治国的政治智慧。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有可能会改善目前“立案难”的状况,但如果没有后续配套措施跟进,这样的改革仍然有可能被“走偏”。

    当立案时的压力在诉讼阶段依然摆在法院面前时,有些法院有可能将原来在立案审查中所使用的种种理由,作为诉讼阶段的武器,换种方式将矛盾推至门外。如此,则立案登记制有可能异化为一种表面文章,显然这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

    客观地讲,法院似乎的确还没来得及做好准备。在法院人财物的省级统管尚未完成、行政机关执行生效裁判的制度也未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尚未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缺失的情况下,法院面对立案登记制实施可能带来的案件激增,以及法官“员额制”改革带来的法官人数减少的双重困难,将导致“案多人少”的境况进一步加剧。如果法官待遇不能相应地提升,当前愈演愈烈的法官“离职潮”可能会更加汹涌。

    以上种种,我相信最高决策层肯定已经有了准确的预估。但最高法院依然敢于在此形势下首先推行立案登记制,至少展示了“先面对问题,再解决问题”的勇气和决心,这一点要真心为最高法院点赞。而作为律师,作为这项改革制度的受益者,我们真心希望类似设立巡回法庭、立案登记制这样的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能够一步一步走好,法治国家的“中国梦”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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