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文为倪世钧律师原创,发表于北大法律信息网等媒体。
媒体披露,广州谭医生网上发帖吐槽,称某药酒系酒剂类中药,成分中含有多种毒性中药材,且帖文标题还称药酒系“来自天堂的毒药”,遂被警方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为由跨省拘捕。该案披露后,一石激起千层浪,旋即引起社会公众广泛而又热烈之讨论。
平心而论,某药酒是否系“毒药”,尚不得而知,但清者自清浊者自浊的道理,想必能接受。换言之,药酒是客观存在的,绝不会因为某个人主观认为有毒,无毒就变成了有毒,反之,也绝不会因为某个人主观认为无毒,有毒就变成了无毒。有毒亦或无毒,并不由个人主观意愿所能决定。由此而论之,自家的药酒如何,自家最清楚,对于别人的嬉笑怒骂,大可不必一般见识,恰如佛经“一切有为法皆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何况,对于他人不当言论,有发律师函警示、提起民事诉讼等多个选项,动用刑事手段乃最后之选项。
“吐槽”一词,来源于对日本一种站台喜剧“ツッコミ”的汉语翻译,原意是从对方的语言或行为中找到一个漏洞或关键词作为切入点,发出带有调侃意味的感慨或疑问,现多将它等同于“抱怨”“吐苦水”“找茬”来使用。可见,吐槽的本质属于公民言论的范畴,而公民的言论自由,乃天赋人权。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即把言论自由作为人权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加以规定,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也把言论自由列为首要的公民权。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体例,亦大多由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甚至进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既然连任何国家机关都可以批评,吐槽一个企业却被“法办”,想想,着实令人不寒而栗后怕不已。
依传统的“好人哲学”,我们本应敏于事而慎于言,动辄叽叽喳喳似乎是不成熟不圆滑世故的表现。圣人曾言“巧言令色,鲜矣仁”,意思是花言巧语,装出和颜悦色的样子,这种人的仁心就很少了。《国语》亦有“厉王弭谤路人以目”的典故,然该书却不得不承认“民之有口也,犹土之有山川也,财用于是乎出;犹其原隰之有衍沃也,衣食于是乎生。口之宣言也,善败于是乎兴。行善而备败,其所以阜财用衣食者也。夫民虑之于心而宣之于口,成而行之,胡可壅也?若壅其口,其与能几何?”大意是,老百姓有口,就像大地有高山河流一样。人们以为好的就尽力实行,以为失误的就设法预防,这是增加衣食财富的途径。人们心中所想的通过嘴巴表达,他们考虑成熟以后,就自然流露出来,怎么可以堵呢?
在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有人主张刑罚应具有谦抑性,意即司法机关宜在充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适度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或抑制不必要的重刑主义倾向;同时,在我国侵权行为法学界,亦有类似的“容忍说”观点。例如,央视曾播放了名为《都是染料惹得祸》的报道,指称某毛巾含芳香胺类强致癌物。后该厂产品经权威部门检测,并不含芳香胺类强致癌物。然法院却未判决央视侵权,理由是毛巾的安全问题涉及公众利益,对于媒体及公众的苛刻,毛巾厂应予必要的容忍。显然,维护言论自由,比抑制因言获罪更为重要,谦抑与容忍,应是极有必要。
当今之世,我等诸多网民皆有“手贱”或“嘴贱”之冲动,对本应高高挂起之事却指手划脚品头论足。倘若口不择言,就要被“法办”,那只会是人人自危,与法治之精神背道而驰。公民应有吐槽的权利,特别是专业的评论与故意损害商誉之间应有严格的界定,难道吐槽几句,天会塌下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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