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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形势下劳动法律的发展前景聚焦

    WWW.CQLSW.NET   2017-09-05   信息来源:全国律协   作者:业务部
    核心提示:“互联网+”形势下劳动法律的发展前景研讨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2017年年会暨第二届长三角劳动法律师论坛在浙江省杭州市之江饭店隆重召开。

    “互联网+”形势下劳动法律的发展前景研讨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2017年年会暨第二届 长三角劳动法律师论坛会议综述

    2017年8月19日至8月20日, “互联网+”形势下劳动法律的发展前景研讨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2017年年会暨第二届长三角劳动法律师论坛在浙江省杭州市之江饭店隆重召开。

    作为伴随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兴经济业态,“互联网+”经济模式的普及与纵深发展,充分发挥了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提升了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了更为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在创新驱动的信息时代,进一步探索和推进互联网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的深度融合,必将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大势所趋。在此背景下,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紧跟经济发展大势,及时召开“互联网+”形势下劳动法律的发展前景研讨会,就“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劳动法律的重大发展问题开展讨论。

    本次研讨会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浙江省律师协会共同主办,由杭州市律师协会协办。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互联网+’形势下劳动法律的发展前景”,来自全国各地的劳动法律师、劳动行政部门人员、劳动争议仲裁院人员、法官、企业管理人员等230余人参加了会议。

    本次年会共收到律师论文72篇,内容涵盖“互联网+”背景下劳动立法的转向、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争议中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则、共享经济模式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互联网法院的设立运作等热点问题,充分展现了全国劳动法律师对“互联网+”背景下劳动法领域理论和实践的热切关注和深邃思考。

    一、预备会

    18日晚,全体委员举办了预备会,劳专委主任王建平对一年来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劳专委原主任姜俊禄、原副主任马建军、现任各位副主任、委员就专委会下一步的业务研讨、工作开展、组织建设等建言献策,展开热烈的讨论。

    就2018年年会的协办单位和地点,于波律师代表吉林省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委会、陈扬律师代表江苏省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委会、肖胜方律师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分别提出协办申请。

    二、研讨会开幕

    2017年8月19日上午,“互联网+”形势下劳动法律的发展前景研讨会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2017年年会在杭州市之江饭店隆重开幕。开幕式由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主持。

    杭州市律师协会会长沈田丰首先发表致辞。沈会长首先代表省市相关部门和参与本次年会的嘉宾们向本次年会的成功开幕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对来自全国各地的劳动法专家、学者和律师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沈会长提出,劳动法与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益息息相关,因此劳动法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领域;劳动法业务也是一座蕴含财富的“金矿”,值得每一位劳动法律师耕耘其中。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杭州互联网法院已于2017年8月18日隆重揭牌成立,这是全球第一个互联网法院,是我国对信息时代法治正义实现方式的最新探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我们衷心祝愿杭州互联网法院能够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积极探索有益做法、积累有利经验,为开辟信息时代公平正义的最佳实现方式贡献杭州智慧、提供杭州方案。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郑金都发表致辞。郑会长首先代表浙江省律师协会和全省参会律师对本次会议的召开致以衷心的祝贺,对出席本次研讨会的全国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会年会代表及来自全国各地的律界精英表示诚挚的欢迎和问候。其后,郑会长热情洋溢地向大家介绍了浙江省律师行业近年的发展状况。截止2017年8月14日,全省共有律师事务所1429家,数量规模在全国各省市中名列第五位;全省现有执业律师18406人,在全国各省市中排名第六;全省律师行业创收排名全国第四,人均创收排名第三。这些喜人的成绩,是浙江省每一位律师同仁辛勤耕耘和努力的成果。最后,郑会长就劳动法业务的本质及对劳动法律师的期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1、劳动是最基本的民生,劳动法业务是事关社会民生的最基础的法律业务之一;2、劳动法业务是最专业的业务;3、劳动法业务是高大上的业务,劳动者最光荣,劳动法律师最美。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靖忠副会长发表致辞。章副会长首先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与会嘉宾和全体律师同仁的出席表示热烈的欢迎和感谢,并以杭州人的身份向参会人员介绍杭州的人文美、自然美,钱塘自古繁华,杭州是爱情之都。展望本次年会,章副会长指出,新的时代背景下,劳动法业务的发展伴随着大量历史机遇。首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用法治的方式处理劳动事务已经成为政府共识,政府的支持必将为劳动法业务的发展提供重要机遇;其次,在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影响和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开始走出国门,布局全球,这可以说是中国的第二次对外开放。然而,在这个“走出去”的过程中,大量的中国企业的失败有时不是在战略上,而是失败在用工上。如何避免相应的劳动法律风险,是每一位中国劳动法律师都应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最后,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无论是经济放缓还是僵尸企业处理,往往会产生大量劳动法律问题,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后,随着互联网的推广和普及,很多新型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关系应运而生,这就需要专业的劳动法律师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企业和劳动者作为市场关系的主体,企业需要考虑的是如何降低用工成本,减小劳动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大量的80、90后新生代劳动者,有强烈的身份权利意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运用劳动法律思维,在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在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是一对较难平衡的发展难题,而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我们劳动法律师充分贡献智慧、提供方案。改革三十年,中国的律师法治建设三十年,中国的律师也是经历了三十年的成长历程,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权利的维护,从没有象今天这样强烈,所以对律师来讲,需要我们提供更专业、更高的、更有价值的精准的法律服务。因此,我们诚挚向各位律师同仁发出如下倡导和建议:1、抢抓机遇,做大做强自身业务;2、聚焦劳动法热点难点,多多贡献律师智慧;3、响应号召,为中国企业走出国门提供劳动法律保障;4、加强联系,为政府部门提供智库作用;5、重视宣传,多与律师同行分享研究成果。最后,章副会长也代表全国律协对劳专委以及所有劳动法律师所做的贡献表示感谢。希望劳专委在新形势下,在“互联网+”的形势下,做出更多的贡献,同时也预祝本次年会及论坛圆满成功!

    三、嘉宾主题演讲

    主题演讲一:对外投资中的劳动法风险防控

    演讲嘉宾: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闫冬博士

    闫冬博士以”对外投资中的劳动法风险防范”为题,与全体与会人员分享了其对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劳动法律风险所进行的理论思考。

    闫冬博士首先向大家介绍了中国近年的对外投资概况。中国企业走出国门,经过了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如今,在国家“一带一路”等战略的推动下,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态势更加明显。一系列图表和数据表明,中国近年的对外投资总额总体呈逐年增长趋势,投资领域、地域也在逐步拓宽,对外投资总体态势企稳向好。以前,中国“走出去”的主要是产品和服务,现在,中国的资本也在逐步向外输出,许多国内企业开始大量赴境外投资,参与海外并购,甚至直接到国外投资建厂,这就不可避免的引发了大量劳动法律问题,也对中国对外投资企业提出了“本土化”的要求。

    以中国对美国的投资为例。近年来,我们对美国的投资额猛增。例如,安邦保险公司在美国并购了纽约华尔道夫等多家国际知名酒店,后来,其中三家酒店对安邦保险提起了诉讼,要求其披露股权结构和资金来源。为什么这些酒店要提出诉讼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担心安邦保险撤资,影响劳动关系的处理。再以福耀玻璃为例。福耀玻璃进入美国市场时,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享受到很多投资优惠政策,并最终将工厂开到了美国俄亥俄州,成功解决了当地的就业问题。有人曾向福耀玻璃提问,“在这里设厂有没有什么困难和不适应的地方”,对方表示“最大的问题就是劳动问题”。据悉,福耀玻璃曾因组建工会事宜而身陷纠纷泥淖,美国劳动监察部门还曾对福耀玻璃开出过10亿罚单,原因是其厂区内温度过高,未能为劳动者提供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闫冬博士表示,近年来,中国在美国的投资项目很多,但存在长期对劳动关系重视不足的问题。这种“不重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基准落实不到位,表现为缺乏反歧视意识和机制、对劳动条件配置不达标、员工管理文化冲突严重;2.对劳动关系风险缺乏了解,主要表现为抵制工会的组建、拒绝信息披露、不熟悉美国的集体协商机制、不会应对产业行动等。

    其后,闫冬博士进一步从历史、制度、文化等层面剖析了中国企业走出去频频遭遇劳动法律问题的成因,并提出一系列风险防范建议: 1.综合考察实施劳动基准的成本(投资目标地的劳动基准成本)。如投资地的最低工资基准、工时休假制度、雇佣保护政策、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反歧视保护机制、职场性骚扰防范要求等。2.考察落实劳动关系机制氛围,如所在州是否属于“工作权”保护州(Right to work state)。因为,在有工作权的州,工会不得强制员工加入工会。

    最后,闫冬博士从比较法的视角,向大家介绍了世界其他部分地区的主要劳动政策,对外投资活动中劳动法律风险的防范提供了一个多元化的参考机制:欧洲,劳动标准严格、但一定程度上缺乏灵活性,员工信息保护严格,部分国家工会力量依旧强大,部分国家存在中央层面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非洲,部分国家劳动标准不低于发达国家,如解雇保护、休假标准,部分国家集体劳动关系法较为严格,对外籍员工有比例限制,部分国家政府干预较多,劳动问题政治化。南美洲,部分国家劳动标准比较高,宗教和文化对劳动法具有特殊影响,部分国家工会的社会影响力大。

    主题演讲二:浙江省劳动争议形势研判与裁判政策

    演讲嘉宾: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吴正

    吴正院长以“浙江省劳动争议形势研判与裁判政策”为题,向与会代表介绍了浙江省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部分裁判基准和有益做法,对与会代表把握裁判尺度、理解劳动法律难题提供了重要的启发和参考。

    报告首先介绍了浙江省劳动争议处理形势。2008年至2016年,全省调解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00万件,年均处理超11万件,位列全国第3位;其中,90%的案件集中在非公有制企业,尤其以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小微企业为劳动争议高发区;群体性争议呈上升趋势,因拖欠工资、停工减产、老板逃逸等原因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此外,2017年上半年,全省有关劳动争议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如因机关车改、淘汰落后产能等事件引发的争议有所增加,机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也有所增长,虚假仲裁案件、异常恶诉行为有所增多,仲裁机构案多人少现象更加突出。

    在总结现状、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吴正院长表示,我们要积极采取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指出: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在此背景下,我们应当秉承“坚持利益兼顾,保障基本权益”的原则,采取系列措施,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一、开展双爱,以人为本。积极开展“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的双爱活动,坚持企业和职工利益的根本一致性。二、规范用工,保障权益。要确保管住“基础性、保障线、高压线”,保障职工基本权益。三、建立调解组织,就地解决纠纷。要推进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建设,积极推广“枫桥经验”,就地化解劳动争议。四、强化调解,建立劳动争议“大调解,中仲裁,小诉讼”机制,促进劳资双赢。

    最后,吴院长以《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解答四》为参照,就浙江省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常见的疑难问题展开讨论,就社保时效问题、未休年休假工资性质问题、退休年龄与劳动关系问题、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期限问题、劳动者违约赔偿责任等问题进行法律规定、观点的梳理和总结,对“裁审统一”的审判标准提出了重要期许。吴院长指出,劳动人事争议是特殊的民事纠纷,不能完全用普通民事纠纷裁决理念处理。我省相关仲裁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在依法办案的大前提下,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坚持大局理念、坚持双维护原则、坚持促进社会诚信和公平正义、坚持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两位嘉宾的精彩演讲,拓宽了与会代表的思维、丰富了与会代表的眼界、加深了与会代表对劳动法基本价值和理念的理解,为广大律师在办理具体劳动争议案件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主题演讲三: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和运作

    演讲嘉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邵景腾

    本次年会召开之际,恰逢8月18日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刚刚在杭州市揭牌。为此,会议特别邀请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邵景腾就“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及运作”做专题报告。作为杭州互联网法院从无到有、从酝酿筹备到成功揭牌的主要参与者之一,邵院长对推动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成立倾注了大量心血。谈到杭州互联网的前世今生,邵院长可谓如数家珍,喜悦之情溢于言表。

    什么是互联网法院?简而言之,互联网法院就是设立在互联网上的法院,是以互联网的方式审理互联网案件的法院。作为信息时代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杭州互联网法院是一个专门对互联网案件进行集中审理的法院,其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受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为什么要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作为具有多年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的资深专家,邵院长表示,在多年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中,不断增多的涉互联网案件渐渐引起了关注。2012年至2014年,杭州全市涉网案件逐年增加,其中,2012年为300件,2013年为600件,2014年为1200件,2015年为3000件,2016年为10000件。杭州市涉网案件逐年增多,是多方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1.以阿里巴巴为代表,杭州市汇集了大批互联网企业,如支付宝、天猫、网易、同花顺、滴滴打车、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引发了大量的涉网纠纷。2.涉网案件中,大多案件的当事人都是跨地域的,且合同纠纷当事人通常都将杭州作为协议管辖地,侵权纠纷也多发生在杭州本地,这就使得大量的涉网案件汇集到杭州市。在此背景下,为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杭州市开始着手探索设立网上法庭。2015年4月,杭州中院向浙江省高院申请设立网上法庭,经批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滨江区人民法院、余杭区人民法院和杭州中院开始进行网上法庭试点。网上法庭具有以下特点:1、从起诉到审理到执行,全线实行网上操作;2、多平台对接,调查取证一键完成;3、结构化指引,自动生成起诉状等法律文书;4、大数据应用,自动推送相关法条和案例,为当事人提供结果预判; 5、多元化处理,调解与审理并行。

    网上法庭的开通,对于减少当事人讼累、减轻人民法院审理负担、加强电商自我约束、净化电商经营环境等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互联网经济的持续加速发展,网上法庭的局限性逐渐凸显,网上法庭似乎仍不足以满足现实的需要: 一、法律问题。1.法律适用问题。随着互联网经济的纵深发展,各式新的经济问题不断涌现,如炒信(炒作信用,虚假交易)行为。可以明确,炒信行为肯定不利于电商的发展,但是,对于炒信行为,什么时候适用刑法制裁、什么时候适用民事制裁或行政制裁,尚待进一步探索。2.网上诉讼流程设置和现行诉讼法的匹配。如何在不违反现行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合理细化网上法庭的立案、审判、执行等程序,尚待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2、数量问题。网上法庭的便利性,极大地刺激了网民的诉讼积极性,涉网诉讼案件规模不断扩大,逐渐超出网上法庭的承载能力,各网上法庭的审判负担过于沉重。在此背景下,成立一个专门的互联网法院,集中审理涉网案件,既是缓解各法院审判负担的重要途径,也是顺应互联网发展态势的大势所趋。于是,成立互联网法院的呼声越来越大。2016年11月举行的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很多代表便提出了成立网络法院的呼吁。2017年4月,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成立终获批准,并于2017年8月18日隆重揭牌。

    那么,互联网法院主要管辖哪些案件?互联网法院的审理范围主要包括互联网购物、互联网服务、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网络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侵权纠纷、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纠纷、个人信息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互联网法院处理的案件等。杭州互联网法院暂不审理刑事案件。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我省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势的重要制度创新,是对传统案件审判方式互联网化的“重构”,是对新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最大限度实现公平正义的有益探索。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探索促推互联网法院良性运作的配套制度,积极建立涉网数据中心,完善电子诉讼规则,探索多元化的网上纠纷解决机制,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让互联网法院成为互联网时代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把新利剑!

    互动环节,邵景腾副院长就与会律师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姜俊禄律师首先提出疑惑:“互联网企业劳动争议案件能否进入互联网法院进行审理?”对此,邵院长表示,“现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刚刚揭牌,一切还都是摸着石头过河,目前会小范围受理此类案件”;主持人张照东提出“网络约车案件、网络主播纠纷案件建议也可以纳入互联网法院的审理范围”。

    杭州市律师协会会长沈田丰关心的是,按照互联网法院的案件审理方式,是否意味着今后律师的作用会越来越小?对此,邵院长表示,“互联网法院的成熟运作还需要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而且,即便互联网法院各项制度已发展成熟,在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中,律师的参与也是必不可少的”。主持人张照东表示,“互联网法院确实具有预判功能,但是,这种预判功能只适合标的不大的小额案件”。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王建平律师请邵院长预测一下互联网法院审判方式对现行法院审判有何冲击?邵院长表示,“互联网法院的审判方式的确会对现行案件审判方式产生一定影响,如今后会更多地采取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文书。互联网法院无疑是“智慧”的法院,但智慧却不是互联网法院的专利,而应当是所有法院的特点。就此而言,互联网法院的审判方式,将会对线下法院审判方式的变更和完善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

    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陆胤律师认为在互联网庭审中,当事人身份认证是一个难题,希望了解目前的当事人身份认证机制。邵院长表示,“我们在起诉环节会和支付宝有一个对接,通过支付宝的身份认证对当事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然后和公安部打通通道,以线下身份认证作为补充认证手段”。

    四、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律师业务研讨

    •劳动争议裁审衔接的有关问题

    中国法官学院讲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忠博士以“劳动争议裁审衔接的有关问题”为题发表主题演讲。王忠博士分别从案件管辖、案件受理、主体和追加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在诉讼中的效力四个方面分享了其对劳动争议裁审衔接问题的思考。

    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有人认为应当由作出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按照民诉法级别管辖的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王忠博士认为,这种观念有待商榷,理由如下:第一,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作为确定人民法院地域管辖的根据。第二,由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织设置不统一,与法院的设置也不同,有许多市辖区尚未设立劳动仲裁委员会,甚至在某些直辖市只有一个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而法院却有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因此,由作出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按照民诉法级别管辖的规定作为案件管辖法院不合适。劳动合同履行地与双方劳动合同履行的相关事实更为密切,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和案件事实的查实,又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相符合。综上,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裁审衔接的问题,王忠博士认为,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实行先裁后审制,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除了要执行劳动仲裁为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定外,还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四个起诉必备要件。对于劳动仲裁委员会未作实质性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过时效、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等),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王忠博士分别情况进行了分析。

    关于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作为承包方或发包方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纠纷、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涉及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与挂靠他人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遗漏当事人、非法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等多种特殊情形下诉讼主体的认定或诉讼当事人的追加问题等,王忠博士进行详细的探讨和论证。

    最后,王忠博士就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在诉讼中的效力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这一阶段,王忠博士主要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仲裁裁决是否当即生效;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在向法院起诉时新增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如何处理;判决书中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处理;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等。

    •裁审衔接机制的反思与重构——“一裁终局”的完善为重点

    针对同一主题,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李孝保律师发表了“论裁审衔接机制的反思与重构——以一裁终审的完善为重点”主题发言。李律师分析了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构成要素及评价标准,反思了我国“一裁终局”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一裁终局”制度体系的系列完善措施,并提出其对裁审衔接机制的展望:1.维持现行裁审模式,即维持“先裁后审”及“一裁二审”的模式;2.维持目前裁审关系的前提下,改进裁审的功能区分;3.一裁终局普遍化和一般化;4.裁审衔接机制应更注重争议处理的社会化。

    “互联网+”背景下用工管理中所产生的电子数据的证明力浅析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高鹏飞律师则围绕电子数据的证明力问题,从证据规则的角度探索“互联网+”对劳动法律发展的影响。高律师主要讨论了劳动关系电子证据出现的背景、我国关于“电子证据”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规定和实践、司法实践中要求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鉴证的原因等问题,并提出系列解决“互联网+”形势下劳动关系电子证据证明力问题的建议。

    员工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实务初探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史庆律师就“员工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实务”问题进行主题发言。史律师的发言主要涉及我国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制度概览、健康测试与敏感医疗信息隐私保护、入职信息采集与求职者“撒谎权”、在职期间信息采集与企业用工管理权、员工信息的使用、披露和转移等问题,较为详尽地介绍了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可能涉及到的员工个人信息管理合规问题,为与会代表提供了有利的参考。

    研讨会最后,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姜俊禄律师、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律师对几位嘉宾的主题发言作了精彩点评。

    姜俊禄律师表示:史庆的这篇文章非常新颖,切合了6月1日实施的网络安全法,该法涉及了信息采集规定,提出了关于网络安全的要求。对于无纸化办公的企业,应该设一个网络办公的制度,完善企业关于这方面的规章制度。另外,2016年4月27日通过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于欧盟境内企业,以及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处理了欧盟境内个体的个人数据企业,施加严格的风险控制义务和违法责任。但文中关于健康测试、医疗信息、撒谎权等为传统内容,建议删除。如果文章对员工信息收集方面进行法律适用阐析,则就更好了。关于裁审主题,该话题来自于人社部和最高院的一些工作会议中提及的话题。这个话题劳动法律师的工作息息相关。劳动法律师常常需要走过劳动争议的全部处理过程,包括仲裁和诉讼,所以对裁审不一致的问题也看得比较清晰。

    陆敬波律师表示:总体而言,三位律师的发言想得深,做得实,看得远。李博士理论素养高,鹏飞的文章很巧妙,史庆的发言比较前瞻,今后要提倡和坚持。裁审衔接是一个大问题,个人认为,目前也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仲裁是什么?这是个定性问题,仲裁是司法性的东西还是行政性的东西,亦或是民事性的东西?都是也都不是。关于劳动争议的分类处理,一裁终局也是一种分类,但分类方式还不够。关于电子证据问题,美中不足之处,在于举证责任分配转移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要加强。综上,向各位律师同仁提三个建议:1、研究范围要聚焦。李博士的文章以一裁终局为题,但文章写的问题较广;2、他山之石的问题,可较多引入国外的研究成果;3、可加强案例的剖析。律师的文章,弱于理论,强于实践,建议引入相关案例剖析。

    五、走入阿里巴巴——“互联网+” 形势下劳动法律的发展前景专题研讨

    8月20日上午9:30,经过一天的思维碰撞和洗礼,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浙江省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专家委员会、杭州市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专家委员会的部分委员,共同乘车前往作为中国互联网企业优秀代表之一的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开展“‘互联网+’形势下劳动法律的发展前景”专题研讨会。

    会议分两个环节进行。第一个环节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劳动法专委会邵蕙菁主任主持,围绕公司法务在“互联网+”时代对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功能和意义展开。

    阿里巴巴诉讼总监詹巍首先发言。他表示,阿里巴巴取得的成就与阿里内部法务的风控和努力是分不开的。阿里曾经历过几次转折和风波,但在公司法务人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得以成功解决,这让我们深深体会到法务的重要性。阿里是一个非常好的平台,但只有业务部门踩油门,法务部门踩刹车,相互配合,阿里才能飞速发展。必须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入商业环境管理的范畴并充分予以重视。作为阿里巴巴的法务人员,我们始终坚持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希望与大家共同建立互联网法律共同体。

    其后,菜鸟集团人力资源总监陈莉发表感言。陈总监主要从加班文化、休息休假、工资福利、职业培训和发展、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多个角度向与会代表介绍了阿里巴巴的人事管理文化,使与会代表深切体会到了阿里巴巴对职工的关怀及其崇高的社会责任感。

    最后,阿里巴巴法务部劳动法团队专家赵玉来向大家分享了其处理劳动法律纠纷的感想和体会。他表示,我们希望案子都胜诉,但败诉并不可怕,把败诉经验分享给团队,找到败诉的原因,可以提高日常的管理缺陷。阿里巴巴的价值观、薪酬福利制度、加班文化等企业文化,都与劳动法存在大量交集,阿里的成功,离不开对劳动法制度的尊重和坚守。

    第二环节由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委会主任黄新发主持,并邀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枫律师、信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齐斌律师以及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郭蕾律师围绕“互联网+”背景下的劳动用工问题发表主题演讲。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枫律师首先发表了“从互联网时代用工样态反思和展望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主题演讲。梁枫律师认为,互联网时代的劳动用工样态,具有关联性减弱、管理性减弱、从属性减弱、薪酬形式多元化等特点。互联网时代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立足现有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关注特殊用工形态,以“从属性”为核心,以灵活用工为价值指引,最终建立起多种形式的劳动关系和多元化的法律关系,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企业利益,提高企业活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信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齐斌律师以“从‘三观’视角看互联网背景下劳动法问题”为题,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角度分享其对互联网背景下劳动法问题的思考。齐律师认为,从宏观角度看,在信息化高速发达的当今社会,劳动法已经略显过时、未老先衰,现行劳动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无法解决互联网时代的许多新型劳动法律问题。“互联网劳动法”是“互联网”和“劳动法”联姻之结晶,可作为未来劳动立法的发展方向。从中观角度看,“互联网+”和“传统经济+” 对劳动用工关系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冲击 “互联网+”背景下,“劳动关系合意”应当是劳动关系认定的首要因素。从微观角度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对诉讼仲裁程序的微调、电子证据日趋流行的趋势,要求劳动法律师适时变更和调整执业方式,顺应“互联网+”的历史潮流。

    最后,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郭蕾律师发表了以“互联网+背景下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为题的演讲。郭律师认为,互联网是一股不可阻挡的时代洪流。互联网已经广泛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交通、饮食、卫生等。“互联网+”背景下的劳动关系,对现行的工时制度、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竞业限制等各方面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用工风险有所增加。在此背景下,企业应当坚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合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而非利用法律的空白,打法律的擦边球。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我们责无旁贷。

    六、闭幕式•大会总结

    随着研讨会的结束,年会进入尾声,全国律师协会劳委会王建平主任对本次年会进行了简短的总结。他表示,今年年会成果丰硕,不仅让我们体会到了杭州充满韵味的城市风情,更让我们收获了大量的法律干货。当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我们回去以后工作担子更重了。大家对互联网与劳动法的关系分享了大量的观点和思考,启发了我们的思维,开阔了我们的视野。应当认识到,互联网对我们日常生活的突破远远超出我们的相像。我们今天所面临的挑战,远远不止是修改法律,可能是更具有颠覆性的挑战。今年很多律师同仁的文章,向大家展示了劳动法律师对时代热点的关注和思考,但我们还有更多的思维和思想需要挖掘。我们的文章质量也是参差不齐,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加强钻研。劳动法律师比起其他领域的律师,责任心要更强,奉献精神要更大。维护好一个企业的劳动关系,是律师对一个企业的贡献,而如果通过律师的努力推动了一部法律的制定,则是我们对社会的一种贡献,这也是我们劳动法律师的真正职责所在,是我们应当坚守的目标。感谢浙江省律师协会和杭州市律师协会!感谢浙江省律协劳委会和杭州市律师劳委会!

    其后,浙江省律师协会唐国华副会长致闭幕词。唐副会长表示,浙江省律师协会和省内部分法院、检察院早已建立起平稳、积极、有效的合作交流机制。这种交流,不仅限于会议上的交流,更有著作(研究成果)上的合作。此外,我们经常举办控辩大课堂,在省检察院共同学习、互助共进,已经形成常态机制。正是全体浙江律师的共同努力,使得这种良好的互动关系得以长久维持。今年的年会,确实使我们受益匪浅,不仅认识了大量全国最优秀的劳动法精英律师,更极大地开阔了我们的视野,感谢大家带来的精彩分享!感谢阿里巴巴,让我们不仅能在严肃的会场感受思维的碰撞,更能直接走进企业直观地体验企业的需求和劳动法变革的需求。天下没有无法解决的劳动争议,没有难以构建的劳动关系。感谢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

    最后,全国律师协会劳委会王建平主任宣布本届年会闭幕,年会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谢幕。全体与会委员在阿里巴巴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共同参观了坐落于余杭区文一西路的阿里巴巴西溪园区。在这一充满信息化元素的现代信息技术摇篮,与会委员们再一次感受到信息时代为社会生活带来的巨大变革,深深体会到劳动法律能动调整、主动变化以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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