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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欧洲与中国,谁更专制?

    WWW.CQLSW.NET   2015-01-09   信息来源:腾讯网   作者:短史记第293期

    对财权、军权的绝对控制,中国皇帝远胜中世纪欧洲国王

    近日,环球时报刊文《莫妖魔化中国古代制度》。文章称,中国古代王朝设有谏议、史官、科举等比较先进的制度,皇帝“并非绝对的独裁”;相比之下,欧洲王朝的独裁程度更高…。揆诸史料,这篇文章的对比过于简单、片面,与事实相差甚远。

    中世纪欧洲与中国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大多数时候为封建主义,后者则是专制主义。在5—13世纪,欧洲之国王和臣属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国王是贵族中的一员,要通过某种贵族会议共掌权力;国王只能在王室领地内行使权力,在此范围之外,由各个封建领主全权管理。西欧很早就有制约王朝的机制,如英国在7世纪,也就是中国唐朝时期,出现的“贤人会议”,拥有在国王之上的立法、审判等权力。13世纪后,王权扩张,建立起所谓“绝对君主专制”,但依旧要顾忌议会。

    反观中国,自公元前221年秦朝建立,至1911年清朝灭亡,一直是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全国设立郡县,统一选拔官员、征收赋税,一切大权操于皇帝之手。通常被认为能制约皇帝的相权、谏议权,因其权力本身就来自于皇权,所能起到的作用极为有限。

    具体来说,西欧国王对国家有统治权,无所有权;而中国君主则两者兼而有之。这种不同首先表现在征税上。西欧国王要靠自己的收入,如王室领地收入、司法收入、贵族缴纳的“封建协助金”等,充当宫廷和整个政府的开销。当国王收入无法维持政府运行与国防开支,需要另行征税时,必须得到纳税人的同意。如在英国,先后有御前会议、贵族大会议、国会;法国有三级会议等。

    但在中国,“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民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财货,以事其上者也……民不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则诛!”显然,百姓交税属天经地义,皇帝则能依据需要,随意开征新税,以至“急政虐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

    由于不掌握财权,古代欧洲国王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无法拥有效命于自己的军队。在需要打仗的时候,国王往往需要依据封建契约,请贵族出兵,或向银行借款。1215年,英王约翰为应对战争,将贵族的“兵役免除税”增加了16倍,同时提高继承税,激起贵族联合反抗,迫使国王签署《大宪章》。1688年,也就是中国的康熙二十七年,英国发生了光荣革命,此后国家财政权被全部置于议会掌握之下。

    对意识形态的绝对控制,中世纪欧洲国王更无法与中国国王相比

    财权、军权之外,古代欧洲国王在意识形态领域,也同样缺乏专制力量。最主要的干预力量来自教会。在“君权神授”的解释体系下,国王代表上帝行使世俗权力,而上帝在人间的代表是教会,从而使国王的合法性受制于教会。罗马教会对国王权力构成实质性的限制,当一种权威施以不公正时, 人们能去寻求另一种权威保护。所以古老的德国习惯法《萨克森明镜》说,上帝把两把剑留给世间。给教皇以精神之剑,给皇帝以世俗之剑。

    教权对王权的干预,首先表现在王权常常不得不寻求教权的支持。譬如,“征服者”威廉在进攻不列颠前,亲自从教皇手里接过一面旗帜,以示罗马教廷对此次军事行动的支持。黑斯廷战役后,约克大主教为威廉加冕,宣誓:“威廉保证维护教会的权力,并且持守良法以成为贤明之王。”

    其次,王权与教权也是在不断竞争之中。因争夺主教任命权的矛盾激化,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在1076年,宣布废黜教皇格里高利七世,教皇也不甘示弱,开除亨利教籍,并废黜其王位,并号召德国人反对国王。丧失合法性的亨利四世最终不得不向教皇求饶,身着平民衣服,在格里高利七世的住所外,迎着风雪站了三天三夜。获得接见后,亨利四世亲吻教皇的靴子以示臣服,恢复了自己的教籍。

    反观中国,所谓“儒学”,并无教会这般的政治实体力量,虽同样鼓吹“君权神授”,但儒学群体本身,并不掌控上述意识形态的终极解释权,事实上只能成为皇权专制的附庸。确立了中国两千年政治传统的董仲舒,其大一统思想被汉武帝所赞赏,但其旨在约束皇权的“天谴论”则被武帝唾弃;甚至当董仲舒欲借宗庙发生大火为由,以“天意”批评皇权时,其本人也险些被武帝处死。作为新儒家代表人物的徐复观,也只能承认,“近代对统治者权力的限制,求之于宪法,而董氏则只有求之于天……但结果,专制政治的自身,只能为专制而专制,必彻底否定他由天的哲学所表现的理想。”在他看来,“在中国, 没有任何社会势力,可以与专制的政治势力作合理的、正面的抗衡乃至抗争,所以最后只有全面性的农民暴动。”

    在中世纪欧洲,“意识形态”代言人教皇册封国王乃是常态,反之,在中国,则是皇帝不断加封“意识形态”代言人孔子和孔子后人。何者在精神层面的专制程度更高,实一目了然。

    简言之,古代欧洲国王与中国皇帝的专制权力,完全不可同日而语。欧洲是“王在法下”,中国则是“法自君出”。在欧洲,没有一个国王的权力是绝对的,所有的君权都是有限的,没有一个国王能如中国皇帝那样,随意剥夺臣属的自由或土地。更没有一个欧洲国王,曾经实现过行政集权化与司法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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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利四世向格里高利七世请求宽恕

    参考资料:

    王毅:《中国皇权社会赋税制度的专制性及其与宪政税制的根本区别》,2004年第5期《学术界》;黄敏兰:《史实证明儒家文化难以制约专制权力》,《探索与争鸣》2012年第1期;施诚:《论中古英国“国王靠自己过活”的原则》,《世界历史》2003年第1期;高尚:《中世纪欧洲王权有限性的历史检视》,《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黄春高:《西欧封建社会》,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王亚平:《权力之争:中世纪西欧的君权与教权》,东方出版社,1995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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