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第二人民法院的法警将"不良代理人"李某拘留15天
土律师、职业公民代理人、维权斗士……这是一个颇具争议的群体,有人认为是英雄,有人觉得是骗子,趁虚而入的职业公民代理人,其中不乏"不良代理人"。
近来,在个别劳动纠纷事件中,不良代理浑水摸鱼,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目前,我国律师资源分布不均衡,广东也不例外。如深圳有律师6000多名,而中山仅400多名,而且律师费用昂贵。记者在调查中得知,不良代理形形色色,尤其是每年年关遇到老板欠薪,更是催生了一些趁虚而入的"不良代理人"。
事情引起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丘树宏,副市长韩泽生等领导的注意。"不良代理人"何来生存的空间?我市对该群体的处理办法
现状:"不良代理人"无孔不入
每年年关遇到老板欠薪,更是催生了一些趁虚而入的"不良代理人"。
遭无理辞退,本指望通过代理人打赢官司早点拿回钱,没想到偏遇上不良代理人,8000余元执行款被冒领。市第二人民法院今年处理的一宗“不良代理”案件,颇具代表性。
王小姐于2006年进入古镇某灯饰生产车间工作,月薪1500元,加班工资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2008年4月24日,厂方突然通知其不用上班了。王小姐认为厂方辞退没有理由,遂起诉要求厂方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
这时,号称代理过很多讨薪案件的老乡李某找上门来,主动要求代理这一案件,在当地举目无亲的王小姐就将案件交给了他。随着法院判令厂方支付王小姐8000余元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10年1月7日,王小姐来到法院,声称她没有领取法院发放的执行款。
通过调查,法院认定李某可疑,法警扣押了李某。“因为代理的关系,王小姐早已经把身份证、证明都给我了,所以2009年9月25日,我找了一个跟王小姐岁数相近、外貌相像的老乡,用王小姐的身份证冒充其本人在银行开了一个账户,领取了法院开具的支票。等支票的款项转入该账户中,我就把钱取出来了。”李某承认王小姐那笔执行款8000余元确实是他收了。
2010年1月11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对李某拘留15天,罚款1万元。记者在调查中得知,不良代理形形色色,尤其是每年年关遇到老板欠薪,更是催生了一些趁虚而入的“不良代理人”。
原因:高律师费催生不良代理
最简单的案件委托律师的"最低消费"是3000元,有的律师还不愿意接。
可以说,律师代理的"高档消费"是公民代理的催生要素。在中山,按规定最简单的案件委托律师的"最低消费"是3000元,而对仅有3000元律师费的小标的额的案件,有的律师还不愿意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公民代理制度既有广阔的市场,又有其存在的必要--一些大律师不愿意接的小案子,或者是"麻烦"的案件,公民代理积极地参与,对法律诉讼的公正性,可以起到促进补充的作用。
2006年12月,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物价局共同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办法要求,对于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以及对三类的劳动争议案件,律师不得实行风险收费。律师办理除三类之外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一般劳动争议案件争议金额多在5000元以内,若律师与当事人不得风险代理,按"最高消费"不得高于争议金额的30%计算,辛辛苦苦做"一单"仅获利1000元左右,如此"鸡肋"自然不被律师青睐。而这恰恰给"土律师"留下了巨大的生存空间和广阔市场。
2009年仅中山市两级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收案6000多件,审结5505件,而劳动仲裁部门收结案比法院高出数倍,"土律师"的生意做得可谓"风生水起"。据统计,2008年以来,中山市两级法院在传统的民事案件中,公民代理参与诉讼约占法院受理案件数的17%,约6000多件。主要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离婚、民间借贷、相邻关系等为主。而最多的集中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和劳动争议案,其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约1500件,占该类受理案件总数的56%,该类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公民一方,有钱委托律师代理的较少,因此,其中一大部分案件被"临时亲友"代理了。其次是劳动争议案件,随着新合同法实施及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呈"井喷"态势,催生了一大批"土律师",他们活跃在法院及劳动部门门口,到处派发写着自己是某某律师事务所的虚假名片,生意一片红火。
据中山市法律援助处统计,2009年共办理法律案件828件,而近90%集中在城区,镇区仅占10%;其中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案件324件,而中山法律援助经费每年175万元,而经费按公民法援所需不受限制。
解决:对职业公民代理设门槛
对以代理为常业的公民予以限制,设定门槛,建立黑名单制。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律师费的高昂,打工者或一般百姓无法"消费"。于是公民代理弥补了律师代理的不足。设置公民代理制度,其最初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合法诉权,引导当事人以诉讼的方式理性维权。其实,这种基于亲友关系的委托,互信度高,代理关系更加和谐,有利于纠纷的化解。但是日常生活中,真正委托亲朋好友从事诉讼活动的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土律师"、公民职业代理。
"土律师"往往是"利"字当头,问题多多,如职业道德不高、诉讼行为不够规范,败诉率较高,侵犯当事人权利的事时有发生,导致整体形象欠佳。
如何规范公民代理?我市两级法院做法比较"温和",认为对公民个人代理参加诉讼宜加以规范,不宜加以限制。公民代理的本意是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如果限制过多,不利于公民代理的开展。
记者从市中级法院获悉,绝大部分公民代理都能够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做到尊重和维护,能够配合法官做好调解工作,但个别"不良代理人"也会极力怂恿当事人不调解,对法院的调解工作从中作梗,如设法阻止法官和当事人当面进行调解,其原因可能是调解结案,会影响其代理费的收入。尤其是"不良代理人"与当事人达成风险代理时,对调解工作会有一些不配合。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我市法院系统认为对一般的公民代理,采取的是积极引导的态度,对法律知识不足问题,法官采用口头释明的方式对其进行积极引导。
但对以代理为常业的公民予以限制,设定门槛,建立黑名单制。他们实行"一案一登记"制度,既要求公民代理人提交当事人签名确认授权书,证明其与委托人的关系,又要当着法官面签订一份无偿法律服务协议。在登记基础上,加强司法统计,及时发现哪些是职业公民代理。对于职业公民代理人,法院对那些乱承诺、对审判工作不尊重的用书面告知其不许可,对于不服许可的,允许其申请复核。而对于曾经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公民代理人或不守法的列入黑名单,禁止其继续代理。
■他山之石
普通公民代理案件须签无偿代理协议
2009年6月9日,东莞对公民代理作出规定,要求普通公民代理案件必须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与委托人签订无偿代理协议,若与委托人非亲属关系,两年内代理案件不能超过三宗。此规定一出,遭到职业公民代理人质疑,并斥此规定"于法无据"。
为何法院会出如此规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也是法院的无奈之举,是应对某些无良黑律师的一个举措。"因为有些职业公民代理人乱承诺,瞎报价,甚至还鼓动当事人到处闹事,不但搞乱了法律服务市场,还让纠纷更难解决。"该负责人强调,法院针对的不是公民代理,而是职业的、有偿的公民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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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代理人?
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蒋豫波说:"作为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现在社会上有一批人,针对大量劳资纠纷及一些不懂维权的讨薪的务工人员,专门从事风险代理,拍胸脯乱许诺。一些当事人不明就里,随意将本人身份证原件交给代理人以收取执行款项,而这些代理人一旦收取执行款后,则擅自扣划认为是自己的费用,容易损害当事人利益。"
蒋豫波提醒讨薪的务工人员,"在选择代理人时,最好委托持牌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收取执行款项时最好亲自办理及领取,无论案件审理及执行中,都不要随意将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等交给他人,以防冒领。"
我市两级法院对此方面也专门下文,当事人在领取执行款时必须由其本人来领取,特殊不能前来的,必须进行公证等,确保款项不落入"不良代理人"手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