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说明,律师业务指引仅仅是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参考和提示,不能以此作为判定律师执业是否尽职合规的依据,更不能作为追究律师责任的依据。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初步尽职调查
第三章全面法律尽职调查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核查和验证
第四章公司整理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基本问题及规范
第三节其他重点问题及规范
第五章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改制流程
第三节律师的主要工作
第六章股份公司审计
第七章股份公司规范及授权与批准
第八章制作挂牌法律文件及申报
第一节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参与或承担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撰写
第三节参与其他申报文件的起草与修改
第四节申报材料
第九章涉及的其他重要法律文件
第一节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节工作底稿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宗旨】
为指导律师经办中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定义】
本指引所称律师经办全国中小微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为公司提供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相关的法律服务。
第3条【业务范围】
律师经办中小微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3.1 根据委托,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制作《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3.2 在法律调查分析与论证基础上,参与制作整体挂牌方案。
3.3 律师从法律角度指导、协助公司进行公司整理。
3.4 辅导公司规范运作,协助公司设计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改制方案,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件,指导、协助公司进行改制。
3.5 律师制作公司各种会议的法律文件,并对公司会议进行见证,确保公司各项会议的程序合法、合规。
3.6 律师制作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指导、协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3.7 制作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公司章程(草案)》。
3.8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3.9 律师参与或承担《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撰写。
3.10 协助主办券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挂牌前股东人数已突破200人)报送申请挂牌文件,回复有关反馈意见。
第4条【特别事项】
4.1 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旨在向律师提供经办中小微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方面的借鉴和经验,而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4.2 律师从事中小微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勤勉尽责地独立进行工作。
4.3 律师事务所与公司订立书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经办人员、提供服务的方式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费金额等事项。
4.4 律师经办中小微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法律业务时,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
初步尽职调查
第5条【定义及目的】
本指引所称初步尽职调查,是指新三板挂牌项目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公司新三板挂牌的要求,通过公司提供的业务、财务、公司登记档案等相关资料对公司进行初步调查,从而判断公司是否具备申请新三板挂牌的资格。
其中,律师事务所作为新三板挂牌项目组成员,通过公司提供的公司登记档案等相关资料对企业的设立、出资、股权变更、公司治理机制、经营资质/资格等法律部分进行调查,配合新三板挂牌项目组出具初步尽职调查报告,从法律角度判断公司是否具备申请新三板挂牌的资格。
在新三板挂牌项目组进场时,企业应指定具体负责人专门负责企业与中介机构沟通,协调新三板挂牌相关事宜。
第6条【初步尽职调查清单】
基于对公司的初步接触了解,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清单:
6.1 九大问题:经初步沟通了解,如果公司结构相对简单,问题较少,则向公司提供该九大问题清单,并要求公司按照清单内容以word电子版形式提供材料。
6.1.1 公司历史沿革情况,请公司提供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6.1.2 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合营及联营企业(如果有)的基本情况。
6.1.3 公司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6.1.4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6.1.5 公司最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如经审计,包括审计报告;如未经审计,该等报表为各年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6.1.6 公司关于主营业务及现有主要产品、服务种类的详细说明,包括各主要产品、服务的功能、技术含量及优势、应用领域等。
6.1.7 公司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
6.1.8 说明公司是否有稳定的客户基础,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地域分布。
6.1.9 说明公司与外部机构的研发合作以及自主研发能力情况。
6.2 十四大问题:经初步沟通了解,如果公司结构相对复杂,问题较多,则向公司提供该十四大问题清单,并要求公司按照清单内容以纸质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和word电子版形式提供材料。
6.2.1 公司的历史沿革情况,请公司到公司登记机关复印公司的全部档案,包括公司(及前身)成立以及历次变更的档案。
6.2.2 公司的组织结构,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合营及联营企业(如果有)的基本情况。
6.2.3 公司的股权结构,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仅需控股股东,小股东暂不需要;自然人股东请提供简历或简介,机构股东请提供名称、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等简介)。
6.2.4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在公司担任董监高/其他职务的情况等)。
6.2.5 最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如经审计,包括审计报告;如未经审计,该等报表为各年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6.2.6 公司现有的所有关于生产、经营的批准、许可、执照、登记备案等行业准入文件。
6.2.7 公司关于主营业务及现有主要产品、服务种类的详细说明,包括各主要产品、服务的功能、技术含量及优势、应用领域等。
6.2.8 公司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介绍公司获取收入的方式。
6.2.9 说明公司的主要客户(一般为前十名)、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地域分布、市场占有率(如果有)、公司在行业排名(如果有)。
6.2.10 说明公司与外部机构的研发合作以及自主研发能力情况。
6.2.11 公司说明正在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并提供相关政府批文、税收优惠备案通知书、高新/双软证书等证明文件;
6.2.12 公司说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情况,并提供相关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6.2.13 提供公司同行业竞争对手、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名单。
6.2.14 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信息,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联系人姓名等。
6.3 十七大问题:鉴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在进行初步尽职调查时,如果公司人员可能并不完全了解和掌握材料提供方法,因此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公司情况,制定相对细致的初步尽职调查清单。具体内容如下:
6.3.1 公司的设立及历史沿革方面
(1)公司设立、历史沿革情况,请公司到公司登记机关打印公司的全部档案资料,包括公司(及前身)成立以及历次变更的档案。
6.3.2 公司组织机构
(1)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合营及联营企业(如果有)的基本情况。
(2)公司是否设立股东会/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请公司提供资料。
(3)提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自然人股东请提供简历或简介,法人股东请提供名称、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等简介)。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务的情况等)。
6.3.3 公司的业务方面
(1)公司关于主营业务及现有主要产品、服务种类的详细说明,包括各主要产品、服务的功能、技术含量及优势、应用领域等。
(2)公司现有的所有关于生产、经营的批准、许可、执照、登记备案等行业准入文件。
(3)说明公司的业务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4)公司最近两年及本年度截止到最近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如经审计,包括审计报告;如未经审计,该等报表为各年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5)说明公司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介绍公司获取收入的方式。
(6)说明公司的主要客户(一般为前十名)、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地域分布、市场占有率(如果有)、公司在行业内的排名(如果有)。
(7)说明公司与外部机构的研发合作以及自主研发能力情况。
6.4 股权情况
公司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股份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如果有,请提供相关资料。
6.5 同业竞争
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情况,并提供相关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6.6 合法规范经营方面
6.6.1 公司最近24个月内是否受到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是否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如果有,请提供相关资料。
6.6.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受到刑事处罚,是否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是否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如果有,请提供相关资料。
6.7 优惠政策
6.7.1 请公司说明正在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并提供相关政府批文、税收优惠备案通知书、高新/双软证书等证明文件。
释义:
(1)控股股东,指持有股权/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权/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权/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如果有)、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
①持有公司股权50%以上的控股股东;
②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权/股份表决权超过30%;
③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权/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④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权/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第7条【初步尽职调查报告】
律师事务所从公司设立、股权变更、经营资质、同业竞争等方面判断公司在法律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并判断这些问题对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
7.1 项目组初步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7.1.1 中国证监会重点关注及提请公司关注的事项。
(1)是否存在出资问题;
(2)同业竞争问题;
(3)关联交易问题。
7.1.2 公司新三板挂牌时间计划表。
(1)审计基准日;
(2)主要工作节点;
(3)具体时间计划。
7.1.3 法律方面的重点问题。
(1)公司主体资格;
(2)历史沿革;
(3)关联方情况;
(4)股权情况。
7.2 初步尽职调查报告涉及法律方面的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7.2.1 中国证监会重点关注及提请公司关注的事项。
(1)是否存在出资问题;
(2)同业竞争问题;
(3)关联交易问题。
7.2.2 其他法律方面的重点问题。
(1)公司主体资格;
(2)历史沿革;
(3)关联方情况;
(4)股权情况。
第8条【注意事项】
8.1 保密协议
在初步尽职调查之前,律师事务所作为新三板挂牌项目组成员,要先与公司接洽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并签订保密协议。在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签订保密协议有利于保障双方利益,尤其是公司利益,增加互信,推进项目的进行。
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保密协议一般包括责任主体、保密内容、保密义务、保密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保密协议可以分为单方保密协议和双方保密协议。单方保密协议是指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一方对公司一方单方面负有保密义务的协议。
8.2 内部立项
在初步尽职调查之后,新三板挂牌项目组判断公司是否具备申请新三板挂牌的资格。如果公司具备或经过整理具备在新三板挂牌的资格,则律师事务所应完成内部立项工作程序,进行立项。
律师事务所内部立项的基本流程为:经办律师拟定项目立项报告,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业务部门负责人认为项目具备基本可行性,签字后报律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人审批,即完成立项,如果业务负责人认为项目存在较大风险或复杂,应提交合伙人会议讨论,根据讨论结果,最终确定是否立项。
立项报告,是指律师事务所在初步法律尽职调查后,从宏观上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是对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立项报告主要把初步设想变为概略的建议,它的呈报,可以供律师事务所作出初步决策,减少项目选择的盲目性,降低风险,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基础。
8.3 与公司签署新三板挂牌专项法律顾问协议,确定项目负责人
律师事务所在进行内部立项后与公司签署新三板挂牌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标志双方正式建立合作关系,双方确定正式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项目顺利进行。
专项委托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签约主体
鉴于……
定义……
第一条委托事项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
第三条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六条其他约定
第七条违约责任
第八条不可抗力
第九条保密条款
第十条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生效及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