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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抽梯案涉事城管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WWW.CQLSW.NET   2018-02-13   信息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翔宇
    判例要旨:郑州城管抽梯事件影响恶劣,涉事城管的行为无疑应当受到法律与道德的谴责。广大群众与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此类恶劣行径采用一些带有情绪化的、不客观的描述与评价,确实值得理解,也说明我们国家的大多数民众还怀有着朴素的正义感和对弱势群体的同情。但是,法律分析需要客观中立的态度,需要符合法律常识与逻辑,从现有事实与现行法律来分析,本案涉事城管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事件回放

    1月23日,两名工人在楼顶安装广告牌时,因属违规施工,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要求拆除,并将施工现场使用的三轮车和梯子暂扣带走。随后,一名施工人员从三楼顶部顺着绳子向下滑时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几位执法人员被免职、停职处理,同时涉嫌玩忽职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郑州市公安局表示,已将违规设置广告牌并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刑拘。经确认,被刑拘人员系图文广告店负责人刘某。

    “我说了好多遍不要拿走梯子,对方也没听。”死者欧某的徒弟、20岁的周坤(化名)告诉重案组37号,事发当天,二人一起在楼顶安装广告牌。城管要求拆除后,老板刘某去购买切割机的砂轮片。这期间,城管将梯子收走,因为天太冷,师傅想休息一会儿,就手拉安全绳下楼。

    重案组37号:你们当天的工作是什么?在楼顶呆了多久?

    周坤:要安装10个广告字,每个100厘米X90厘米,在三楼楼顶安装铁架子,再把字固定住。

    当天早上10点,我们把所有的材料装上三轮车运到楼下,然后身上绑着安全绳,用升降铝制梯子爬到楼顶,干了几个小时。那里离店就50多米,中午两个人回店里去吃饭,下午2点又去安装了。

    重案组37号:梯子被拿走之后发生了什么?

    周坤:老板让我们接着拆,他联系户主,然后去城管那里把梯子拿回来。下午6点左右,因为楼下也在装修,装修工人要休息,就停工断电了。我们没有电用不了切割机,老板就说等着他打电话让对方别断电。

    重案组37号:欧某为什么执意下楼?

    周坤:当时气温很低,我们穿着三件衣服,比较厚,但全身也都僵了。师傅(欧某)要用安全绳下去,我让他别下去,老板也劝说等他把梯子要回来。这个梯子是特制的,附近商店都没有,需要到很远的地方买。

    但是天气太冷了,师傅坚决要先下去休息一会儿,说是没问题,他在户外工作的经验比较多,我也就相信了。

    重案组37号:他是怎么掉下去的?

    周坤:师傅把一端安全绳绑在铁架上。怕系不紧,他还让我拉着旁边的绳头别松手,他拉着绳子另一端往下走,是很粗的麻花绳。

    他往下刚走到二楼的窗户上沿,我突然听到“啊”一声,探头看,他已经躺在地面上,有很多血,还哀叫了几声,看起来非常痛苦。老板当时正在旁边打电话,跑过来抱着他,然后赶紧打120叫救护车。

    重案组37号:你当时在做什么?

    周坤:看到他倒在地上我吓傻了,就开始哭,还大叫师傅的名字,希望他别昏迷,就怕他挺不过去。后来救护车来了,他已经不行了。

    我就在楼顶,特别想下去看师傅但又不敢,一直到晚上9点钟被消防人员拉下来,当时腿还一直在抖。一下来,我就被带到派出所问话了。

    今日,重案组37号从郑州市委宣传部了解到,郑州航空港区“抽梯”事件涉事城管执法人员因涉嫌玩忽职守,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抽梯”事件发生后,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回应称,对几位执法人员免职、停职处理,同时配合警方调查。郑州市公安局表示,已将违规设置广告牌并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刑拘。经确认,被刑拘人员系图文广告店负责人刘某。

    今日上午,郑州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称,郑州航空港区多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后,免去相关涉事城管执法人员的职务,并以涉嫌玩忽职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已全面介入调查,将严格依法依规查清事实,严肃处理。

    同时,上述工作人员称,从警方获悉,文印店老板刘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刑拘。

    随后,探员尝试拨打郑州市公安局宣传处工作人员电话了解情况,截至发稿无人接听。

    死者欧某为湖南新化县炉观镇青山乡口前村人。今日,该村村长杨生数告诉探员,事发后他带着几个死者家属往郑州赶。29日凌晨,欧某已经火化。

    他称,经协商,郑州市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赔偿死者家属50万元,同时考虑到死者家庭贫困,补贴20万元;安装广告牌的公司(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10万元,承接广告牌的文印店(湘鑫图文广告)赔偿43万元。

    今晚,欧某的哥哥告诉探员,家属已收到80万元款项,湘鑫图文广告店还需时间筹款。[1]

    法理分析

    春节将至,首先祝各位读者新春愉快,万事如意!而郑州也在佳节到来前因为“劝烟猝死案”和“抽梯案”在全国人民的微信朋友圈、社交网站上火了一把。作为一位上大学前都一直生活在郑州的郑州土著,笔者对此的心情可谓五味杂陈。虽然如此,本文作者仍然会站在一个中立者的角度、立足现行的《刑法》条文与学界通说,结合现有公开的案情,对本案进行客观的、符合法理的分析,希望对各位读者有所裨益。本案被曝光后,有不少人包括一些律师认为本案涉事城管执法人员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质疑郑州警方为何不以故意杀人罪对其上述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刑事拘留,对此笔者不能苟同。

    首先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考量,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看行为人之故意行为与受害人之死亡后果有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具体到故意杀人罪,只有当行为人的故意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的后果存在着没有行为人的故意行为,就无受害人的死亡结果的条件关系时,才可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要注意,这里指的是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如果是预备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则不认为有因果关系。比如A为了毒死自己的妻子B,在早上将晚餐的粥里下毒放入冰箱,准备在B睡觉前端给她将其毒死,准备好后离家上班。然而平时住校的儿子C却在中午突然回家,将冰箱里的粥喝掉死亡,此时A的行为与C的死亡结果就不存在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

    一般情况下,我们比较容易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要注意有些情况下,特别是诸如故意杀人罪之类的结果犯,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可能会发生障碍,因为在行为人行为着手后,死亡后果发生之前,可能会有别的因素介入,在此时要判断死亡结果与行为人行为间的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显得有些困难了。现实中曾发生这样的案例:某日凌晨,甲驾驶小轿车经过市区某十字路口时,没有及时观察路面情况,将骑自行车经过此路口的乙撞倒在快车道上,甲撞人后驾车离开。后乙自己坐起来,但由于受伤无法马上离开机动车道,几分钟后被驶入此处的另一辆车再次撞倒,司机丙驾车逃逸(尚未归案)。乙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鉴定,乙为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但无法确定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事故所造成。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第二个肇事者的行为是否对甲的行为评价产生实质影响,这些问题都涉及对刑法中因果关系的中断和介入事实相关内容的思考。 本案中,实际上也涉及这个问题,因为在涉事城管抽掉梯子之后,并没有马上导致欧某的死亡,而是欧某不听自己徒弟和同事们的劝阻,也不愿等老板把抽走的梯子要回来,执意利用安全绳绑住自己下楼,最终酿成惨剧,这里欧某利用安全绳绑住自己身体下楼的行为也是某种介入因素,我们需要判断这一介入因素是否会导致涉事城管抽梯的行为与欧某的死亡后果间的因果链条中断。

    a.本案介入因素是否是涉事城管人员不能预见的,或者说对涉事城管人员来说,是否是异常的。判断涉事城管人员是否可以预见到欧某执意通过拉着安全绳的方式下滑楼,要结合该介入因素发生时城管人员的认知与具体情境。 涉事城管抽走梯子的时候,虽然楼顶距离地面的高度一般人都能够意识到足以导致一个正常人从楼顶坠落而死亡,但是如果一个人在梯子被抽走的时候,面对郑州零下五度的气温、天色擦黑的情况,情急之下采用拉住安全绳方式滑下楼顶,对于一般人来说也是能预料的,并不异常,毕竟安全绳能够给人一种安全上的保障,以这种方式下楼虽然具有危险性,但是涉事城管应当能够认识到在自己抽走梯子后欧某可能通过这种方式下楼顶,故而该介入因素对于涉事城管而言不具有异常性。

    b.介入因素是否是由是行为人的前行为所引起的,是否具有完全的独立性。本案中,虽然欧某通过安全绳下楼的行为是因为涉事城管抽走梯子后,暂时没有其他方式下楼顶导致的,但是欧某的行为是其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作出的,欧某作为成年人并且是长期从事楼顶广告牌安装的专业人员,应当可以判断出此类行为具有相当危险性。而欧某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仍然凭借自主意志实施了该行为,该行为实际上是独立于涉事城管抽走梯子的新行为,故而作为故意杀人犯罪构成的因果关系在此中断。这里与受害人被人追杀不得已跳楼,最后坠亡这样的情形是有区别的,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受害人的生命已经遭到了直接的威胁,如果不跳楼,很大可能会被行为人杀掉,跳楼或许还有一线生机,此时,受害人跳楼是被迫的选择,与行为人的追杀具有高度的伴随性。

    另外从刑法保护法益的性质的角度,一个故意杀人行为是否着手,要看其行为是否会对受害人的生命产生现实、紧迫和直接的危险。因此本案要看涉事城管抽梯是否会导致欧某的生命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结合目前已有的案情,当涉事城管抽走梯子的时候,欧某虽然处于楼顶全身受冻,但是其生命仍然有保障,未受到现实、紧迫、直接的威胁。只要其待在楼顶耐心等待老板把梯子要回来,就能够顺利返回地面。而且即使在欧某准备抓住安全绳下滑的时刻,其生命也没有受到现实、紧迫、直接的威胁,因为只要在安全绳不断裂的情况下欧某将其牢牢抓住,就不会发生危险。只有当安全绳所承载的生命摇摇欲坠的那一刻,欧某的生命才真正受到了现实、紧迫和直接的威胁。因此,涉事城管的抽走梯子的行为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行为的着手。那么是否构成故意杀人行为的预备行为呢?从字面上看,预备行为是为了实施犯罪,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制造条件,在实施了预备行为后准备进一步实施实行行为。涉事城管抽完梯子后就离开了,干别的事情去了。而欧某也明知道城管抽走梯子这一事实,城管本身抽走梯子也是公开的,并不存在偷偷摸摸抽走梯子暗害欧某的情况,所以无法断定涉事城管抽走梯子是为了进一步实施杀人行为的预备行为。

    结 语

    郑州城管抽梯事件影响恶劣,涉事城管的行为无疑应当受到法律与道德的谴责。广大群众与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此类恶劣行径采用一些带有情绪化的、不客观的描述与评价,确实值得理解,也说明我们国家的大多数民众还怀有着朴素的正义感和对弱势群体的同情。但是,法律分析需要客观中立的态度,需要符合法律常识与逻辑,从现有事实与现行法律来分析,本案涉事城管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1] 来源:hao123新闻头条新闻版块,https://www.hao123.com/mid/3398997906651056794?key=&from=tuijian&p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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