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剧《绝命毒师》中,律师索尔·古德曼(Saul Goodman)“better call Saul”的电视广告、灯箱广告让他家喻户晓。一些亲戚朋友咨询法律问题时经常表达出这样的困惑,走了很多律所、咨询了很多次,就是不知道该请哪个律师:有的律师业务繁忙,怕他太忙了对自己案子不上心。有的律师看上去没有什么经验,不敢请。有的律师侧面打听后,好像刑事方面比较擅长,民事赔偿可能不大专业吧?
为何在法律服务市场上,普通民众无法有效获知法律服务信息?
可能我们大多数的律师广告是这样的:
对一位可能平生第一次和公安、检察、法院打交道的老百姓,第一次跨进法院大门的人来说,单凭这样的一个“广告”你能判断这个律师的能力、职业操守如何吗?你放心把自己的案件交给他代理吗?
试看民国时期《申报》上的两则律师广告:
“本律师研究法律有年, 前江苏省城开审判厅即蒙程雪楼都督保任省城地方监察厅检察长, 嗣因镇江商埠开办地方厅, 调任镇口检察厅长。今为阐扬法理、保护人权起见,专为人民办理一切诉讼及非讼事件。如有委托请至上海江西路爱字五十号二层楼上及苏州花街巷十四号内事务所接洽可也。”
“本事务所许大律师自日本法政大学毕业回国后执浙江官私立各法政校教鞭凡七年, 造就政法人才数千辈, 光复后兼任浙江第一地方法院长,去年六月辞职, 仍膺各校讲座。现为保护人权起见, 接照律师章程, 在司法部注册, 领有证书得在全国各级司法衙门出庭办案。凡有民刑诉讼及订约、公正、和解、仲裁、置产、析产并各种法律行为相委托者,请至后开律师事务所接洽可也。”
这些法律广告先介绍律师背景,着重介绍自己的学历或留学背景、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从业经验等,然后介绍业务范围,最后都注明地址和联系方式。
为什么市场上既没有“better call Saul”那般朗朗上口、也没有二十世纪初那些具有鲜明个人色彩的律师广告?因为尽管法律允许“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却又对律师广告予以了多方面的严格限制。
比如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的方式限定为“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比如宣传不得含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客户名单、案例、业绩的内容”、“获得荣誉或自我赞美”等内容;宣传方式不得“在户外设立灯箱标牌”等等。
这也不许那也不许的背后,是一种对律师既爱又怕的矛盾心理。法律对律师的定位经历了一个由“公”到“私”的历史变迁: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中,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 1996年《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007年的《律师法》将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013年,国内出现了首家私人律师服务创新平台“律生活”,律师逐渐“飞入寻常百姓家”。
但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私人”服务总让人担忧:依靠委托人代理费谋生的律师,如何平衡委托人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律师是维护委托人“私”的利益还是法律正确实施的“公”的利益?法律服务是一种职业(profession)还是一种商业(business)?放开律师广告是否破坏律师的职业精神、危及法律共同体的职业形象和声望,甚至激发诉讼、教唆诉讼?
其实,只要我们承认律师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其依法向委托人披露自身执业真实信息这一事实,那么,就不应当对律师在委托人到达事务所之前提前披露相关信息进行非难。律师的学历、专业特长、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外语水平等级等专业技术职称或工作经历、获得荣誉称号, 反映的是与律师的法律服务有联系的某些技能、经验,不仅不是误导反而是保护委托人知情权和选择权所必须的。尤其当委托人意欲委托的事项需要某些特殊技能时, 禁止律师广告宣传这些内容无疑迫使委托人花更大成本去打听这些信息、甚至剥夺委托人选择合适律师的权利, 实际损害他们的利益。
数据显示,2012年底,全国律师数量为232384名,每万人拥有律师1.6名。人口律师比最高的北京市每1万人口拥有11.7名律师,每1万人口中拥有不足1名律师的有安徽、青海、甘肃、贵州、江西、西藏6个省、自治区。律师多集中在大中型城市、农村等偏远地区律师屈指可数,城市弱势群体、农民等“请不着律师、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现象依然严峻。
若有类似“better call Saul”那样的律师广告,一方面可以告知弱势群体,无需通过跳楼、上访等方式,也有更为平和理性的解决方式;另一方面,对社会来说,律师广告让公众了解到更多律师信息,通过对不同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比较选择自己需要的律师,大大降低了搜寻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促进律师行业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