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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国外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模式

    WWW.CQLSW.NET   2012-12-19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黄波
    核心提示:鉴于我国网络隐私权侵权事件层出不穷和信息法律规范体系尚未建立,网络技术先进国家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经验和模式为我国建立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提供了研究样本,下文笔者就国外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模式作出分析论述。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上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例与日俱增,逐渐冲击到互联网的持续稳定发展,吸引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各国纷纷把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提上日程。正由于网络使得世界步入“地球村”时代,所以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出现国际化的趋势,其保护方式因此出现国际化的趋势。目前各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都处于探索阶段,各种模式的冲突磨合才刚刚开始,随着网络隐私权保护技术、措施的发展完善,各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将趋于合作、统一。鉴于我国网络隐私权侵权事件层出不穷和信息法律规范体系尚未建立,网络技术先进国家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经验和模式为我国建立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提供了研究样本,下文笔者就国外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模式作出分析论述。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

    美国是最早用立法保护隐私权的国家,然而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除了保护儿童隐私权的立法外,美国更倾向于行业自律。认为对于互联网的限制、立法及挑剔的眼光会使干预权膨胀到可怕的地步。

    所谓行业自律是指业界通过采取自律措施来规范自己在个人资料的收集、利用、交换方面的行为,达到保护隐私权的目的。

    1、行业自律模式采用的措施

    (1)建设性行业指引

    所谓建设性行业指引简称行业指引是指由保护网络隐私权的自律组织制订的参加该组织的成员都必须遵守的保护隐私权的行为指导原则。这里以在线联盟为例来做进一步的说明。在线联盟是由美国100多家知名公司加盟的业界组织。它于1998年6月公布了它的在线隐私指引。该指引规定应全面告知消费者网站的个人数据的收集行为,包括所收集的信息的种类及用途,是否向第三方披露等等,并对个人信息的安全及利用向用户做出承诺。OPA的成员公司同意张贴采纳OPA的隐私政策。但OPA只是一个政策建议的产业联盟,它本身并不监督成员的遵守情况,也不制裁违反政策的行为,它的作用仅在于为网络隐私的保护提供一个可广为接受的范本。

    (2)网络隐私认证计划

    网络隐私认证计划是一种私人企业致力于实现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自律形式。该计划要求那些被许可在网站上张贴隐私认证标志的网站必须遵守它的行为规则,并且服从于多种形式的监督和管理。这种认证标志具有商业信誉的意义便于消费者识别那些遵守行为规则的网站,也便于网络服务商显示自身遵守规则的情况。目前,美国有多种形式的网络隐私认证组织,最有名的是TRUSTE 和BBB Online。TRUSTE是美国电子前线基金会与Commerce.net共同发起的以倡导网上隐私保护为主旨的组织,各网站均可以与TRUSTE 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参加该组织,并遵守其所要求的网络隐私保护的基本原则,取得在自己的网站上粘贴短的认证标志的许可,从而向消费者表明自己是对消费者网络隐私负责的网站。微软IBM、AT&T、EXCITE和COMPAQ等知名公司均是其认证成员。对各网站执行协议的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反者将取消其使用TRUSTE认证标识的权利,并将其列人“不守规矩的网站”的名单中,严重违规的网站也可能以欺诈罪被推上法庭。BBB Online由多家知名企业组成,它发起了一个叫BBB Online Privacy的项目并设计了一个徽标,各公司可以在网页上放置此徽标,表示他们自愿遵守BBB Online Privacy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指导原则。BBB Online正将对其成员执行隐私指导原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规者将或被取消成员资格,或被公开点名或被移送政府有关部门。

    (3)技术保护

    该模式把保护隐私权的希望寄托于消费者自身。在消费者进人某个网站之前,保护隐私的技术软件会自动提醒消费者哪些信息将被收集,由消费者决定是否继续浏览该网站,或者让消费者在软件中先行设定只允许收集的特定信息,除此之外的信息则不能收集。例如2000年7月,万维网提出了可使因特网用户有效控制和保护个人信息的软件“隐私倾向平台”(P3P)。这项技术可使用户更好地了解网站的隐私政策,使用户访问网站时能够知悉网站如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并能通过浏览器选择隐私保护参数和同网站进行对话,从而就网站隐私声明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做出决定。目前已有AOL、AT&T、Engage科技IBM以及微软等公司宣布其网站支持P3P的技术标准。白宫也在一份声明中P3P标准表示支持。

    2、行业自律模式优劣势分析

    采取行业自律模式来管理互联网对于反对垄断,鼓励竞争,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规制模式,在许多方面都显示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网络个人隐私缺乏有效的立法规制的情况下,行业自律模式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所起的作用不可小视。从发展来看,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模式可以给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制定比宽松的政策,减少对行业发展的限制,调动行业发展的积极性,从而对信息业的发展起到促进的作用。所以,即使制定了相关法律,行业自律模式不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而且与相关的立法相结合,会在隐私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行业自律由于缺乏有利的执行措施和保障手段,又没有强制力作为后盾,所以对于违反者最大的惩罚也只是收回认证,令其退出该自律性协会(组织),所以难以使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收到实效。且会存在以下的情况:大型网站会因为珍惜自己的声誉而小心行事,基本不会做出不利于用户隐私权的举动,而小型网站经营者则很可能无法抵挡利益的诱惑而放弃这些原则。一旦某个网站经营者开始通过出售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赢利活动,其他的网站经营者也可能会马上跟进,从而使自律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二、以欧盟为代表的法律规制模式

    1、法律规制模式简介

    法律规制模式以欧盟为主导。欧洲各国政府普遍认为,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个人的权利,并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手段对消费者网上隐私权加以保护。1995年10月24日,欧盟通过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EU 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该项指令几乎包括了所有关于个人数据的处理,包括个人数据处理的形式,有关个人数据的收集、记录、储存、修改、使用或销毁,以及网络上个人数据的收集、记录、搜寻、散布等等。根据该指令,资料控制者的义务主要有:保证资料的品质、资料处理合法、敏感资料的禁止处理与告知当事人等。资料当事人则享有接触权利与反对权利,并有权更正删除或封存其个人资料。此外,该指令还规定欧盟各国必须根据该指令调整或制定本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

    1996年9月12日,欧盟理事会通过的《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指令》对上述《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进行补充。为提供会员国电信部门个人资料之处理,并确保区域内数据、电信设备及服务的自由流动,保障其本人权利与自由,特别是隐私权提供配合条款。1998年10月,欧盟制定的有关电子商务的《私有数据保密法》开始生效。这项法规实际上也是对《个人数据保护指令》(1995)的延续,其内容涉及到输入网络站点、存储于因特网服务器上的,以及内联网上传播的私有数据的保护问题。它十分严格地限定了传递和使用个人数据时必须遵守的规则,并且进一步加强了有关跨国数据传输的规定,即当成员国的某企业因业务上的需要,要将私人数据传给另一国家的企业或机构时,首先要看这个国家是否有与欧盟大体相同的个人隐私保护措施,否则,欧盟企业将不得向其传递有关数据。欧盟通过这些相关的规定,强迫其他国家向其个人隐私保护的标准靠拢,这样,使网络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逐渐呈现出国际化和统一化的趋势。1999年初,欧盟委员会制定了《Internet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强调立法“既尊重个人的权利,同时保障在信息高速公路上信息交换的保密性,保障这类数据的自由流动”的同时,确立了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一般原则。随后又颁布了《关于Internet上软件、硬件进行的不可见的和自动化的个人数据处理的建议》。在其所建立的原则中,着重强调了个人数据处理的公正性、个人数据处理的法律基础、数据主体对其个人数据处理的决定权等,其中特别强调的是软件和硬件生产商及销售商的责任问题;1999年,欧盟委员又制定了《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得相关法规,为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er Provider,即ISP)建立起清晰可循的隐私权保护原则,其中尤其强调ISP的责任和用户的个人权利保护的自我意识的培养等。由此在成员国内有效建立起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了增强人们对网络的信心,欧洲议会还于2001年11月13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决定支持使用数字跟踪程序,即用Cookies 加以限制的草案,要求各成员国禁止不经用户同意使用Cookies。欧盟对网络问题的各种管制措施和规范,被视为最大、涉及国家最多、层次最高的网络管制方案,一方面是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另一方面,更是网络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正是通过一系列规章,使欧盟在成员国内构建了一套相对完备的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框架,为用户和网络服务商提供了清晰可循的隐私权保护原则。并且通过一些相关的规定,强迫其他国家向其个人隐私保护的标准靠拢。

    2、法律规制模式优劣势分析

    立法规制模式的优势在于有章可循,通过立法的途径,确立网络隐私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具体的法律制度及相应的司法或行政救济措施;可以为个人数据的收集、储存、处理、传输和使用建立一套完整的行为规范,从而有效的遏制侵害个人隐私权的行为。但法律相对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技术创新具有相对滞后性,以及难以考虑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标准的相对僵化性可能束缚网络经济的发展,妨碍技术的进步,挫伤行业发展的积极性。

    三、结语

    网络隐私权作为隐私权在网络时代发展的产物正在越来越多的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也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心和呼吁的重要问题之一。目前,各界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探索和实践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呈现出多样化、多元化的趋势。法律规则的模式不容置疑的成为各种措施中最具时效性的典范。鉴于其规范性、可执行性强的特点,将其作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首选方案。同时,在构建好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框架的基础上,结合业界自律、公民自主保护、网管监管等措施,最终建立起规范管理互联网的有效机制,确保“网络时代”的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简介】

    黄波,单位为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张秀兰著:《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版。

    {2}张莉著:《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3}方金华,陈炼星:《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载于《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4}方淑芬,李太杰:《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与借鉴》,载于《学术交流》2007年。

    {5}赵华明:《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载于《北京大学学报》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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