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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领域的环保合规

    WWW.CQLSW.NET   2018-03-09   信息来源:金杜研究院   作者: 刘婷 黄丹丹
    核心提示:环保合规的要求有哪些?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过程中需要怎么做?本文将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以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为核心关注点,对建设单位应遵守的主要环保合规要求进行梳理。

    建设工程领域涉及的法律事务向来庞杂,其适用的法律法规数量众多,工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各式各样。暂且不论项目规划、招投标、勘察设计等前期阶段,仅施工阶段,常见的法律问题就有合同签署管理、工程分配、质量安全、工程工期、工程变更以及竣工验收结算等方面。

    除上述常见的几类法律问题以外,随着近年来环境执法及监管趋于严格,环境保护也成为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问题高发地。仅2017年,建设项目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民事、行政、刑事等纠纷案件就有6235件之多[1]。因此,环保合规成为各建设单位愈发重视和关注的问题之一。

    环保合规的要求有哪些?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过程中需要怎么做?本文将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以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为核心关注点,对建设单位应遵守的主要环保合规要求进行梳理。

    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大小,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价[2],该过程大致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编制符合法律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步骤通常由建设单位选取专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单位完成,但建设单位应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有所了解,确保文件内容符合法定要求[3]。

    第二步,征求公众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该就该报告书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主要有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在正式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该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4]。

    第三步,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5]。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建设单位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取得审核同意,在部分情况下,其仍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如:建设项目的相关事项(包括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才开工建设[6]。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根据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污染物排放的具体情况,需要配套建设各类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海洋污染物等方面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应符合“三同时”的要求,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7]。

    此类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时,即应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内容至少应包括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8]。

    在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9]。

    除以上要求,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也应写入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相关内容[10]。这不仅是法律要求,对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保证建设进度和资金、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责任义务也有帮助。

    污染物防治

    1. 建筑垃圾处置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即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11],应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清理处置:

    (1)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12];

    (2)按照规定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包括物料堆放位置应符合要求,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采用闭式防尘网遮盖场内堆存垃圾[13]。

    (3)及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方式及路线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14]。

    (4)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分开处置[15]:

    生活垃圾: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分类处理并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16];

    危险废物: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定并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分类处理危险废物,并交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处置;采取防污染措施运输危险废物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定并申报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17]。

    2. 污水处理

    建设工程中产生的污水,主要来自工地上工人使用产生的生活污水和清洗、修理、使用建筑器械产生的施工废水,此类污水应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和排放:

    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将生活污水与施工废水分开处理,施工废水应进行适当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收集、采取专门措施处置施工废水中的油类、酸液、碱液、有毒污染物、泥沙、废渣等;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使最终排入市政管网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

    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18]

    3. 防治扬尘

    扬尘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之一,也是容易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有效防治扬尘污染:

    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密闭围挡,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19]。

    4. 防治噪声污染

    通过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设置隔音防护设施、采用噪声较小的先进技术及工具,是降低施工噪声的常见措施。此外,遇有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和在夜间施工的,还应注意做到:

    建设工程位于城市市区范围内:如果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则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施工单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20],建设单位应对此进行适当监督;

    在夜间施工:通常情况下,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将夜间作业情况向附近居民公告后,再进行相应的夜间作业[21]。

    税费缴纳

    根据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环境保护税法》,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应该缴纳环境保护税。建设单位应该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应交税的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22],并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环保合规义务贯穿建设工程的整个流程,除了上述施工过程中的主要环保合规要求外,项目策划阶段的环保规划、施工中的环评措施落实、项目完工后的持续监管及改进等都是建设项目环保合规不可或缺的环节。本文以施工过程为核心进行环保合规义务梳理,仅是引玉之砖,以求能共同探讨更多建设工程领域的环保合规问题,为企业明确环保合规义务、预防环保违规风险有所裨益。

    *注:本文中的法律法规参考并非穷尽,存在不同法规均涉及该内容但本文仅注明其中一个的情况,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内容一致,本文涉及相关内容时,仅标注参考自《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1] 本数据来源于威科先行数据库(http://law1.wkinfo.com.cn/),以“环境保护”及“建设项目”为关键字检索得来,仅供参考,数据并不具有专业权威性及绝对准确性。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

    [3]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4]《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6]《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7]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11]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条。

    [12]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13]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14]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5]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十条。

    [16]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四条。

    [17] 参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8]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五十四条。

    [19]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20]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1]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22]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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